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等文件要求,由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本报告。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本报告全文在“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专栏公布(http://mqx.fuzhou.gov.cn/),并送闽清县档案馆公开,欢迎查阅。如对本报告有疑问,可与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地址: 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50号,邮编:350800,电话:0591-22375032,传真:22332109,电子邮箱:mqxysqgk@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类别以及受理申请情况
2020年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78条,主要类别有:机构职能类信息2条,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27条,规划计划类信息3条,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4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7条,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1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2条,其他类信息数32条。2020年政府办公室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均已办结。
(二)政府信息管理
定期通过市政务监察系统采集信息和打开政府网站后台以及依申请公开邮箱查看是否有个人通过网站(邮件)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问题,做到及时回应。通过政务监察系统监查各乡镇、科局信息发布、采集等情况,实时了解乡镇、科局信息公开的情况,作为该项绩效考核依据之一。梳理编制完成重大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户籍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26个试点领域公开标准目录,并下发2020年度《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下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格式文书》等文件,与乡镇科局共同学习,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每季度按照上级要求,通过省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统计报送相关数据,并将主动公开信息等内页材料以纸质形式和电子档的形式报送给档案馆。
(三)平台建设情况
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建立健全闽清县政务网信息发布和考核机制,线上充分依托闽清县政府网站,综合运用“新闽清”等微信公众号灵活便捷的优势,线下充分依托档案馆,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并开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专题专栏,投入20万元进行专栏建设和网站升级。
(四)监督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公开工作,县大数据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等平台的维护管理工作以及政务新媒体建设,共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发探索多种监督方式,公开联系电话、邮箱等,畅通群众来信、来电,及时进行反馈回复,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全面、准确。
(五)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今年以来,成立县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闽清县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方案》,梳理了户籍管理、农村土地征收等26个试点领域的公开标准目录,并开设相应的栏目进行文件公布和更新,全面开展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组织线上政务信息培训,对各乡镇、科局关于新条例各项规定、市监察系统、信息报送系统以及工作中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等内容进行业务指导。
我县政策解读主要采取政府网站为主、政务微博、在线访谈等多平台为辅,建立健全宣传、网信、通信管理等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加强养老服务、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
一是用好网络新平台,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灵活便捷的优势,加强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积极回应网民关切的问题,解疑释惑,更大力度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二是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共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12345便民服务、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用户体验,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网上办事服务事项标准化,落实行政审批标准化改革,健全完善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做到100%及时回复。三是开展懂政策上门、政策宣讲等活动,主动将好政策送到企业和群众手上,进一步扩大受益面。同时推广运用图表、图像、视频等多种形式混合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37 |
37 |
47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6 |
0 |
23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0 |
0 |
15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3 |
0 |
0 |
行政强制 |
1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元) |
|
政府集中采购 |
7.00 |
44655.0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一是标准不规范。文件的分类标准不够精准,存在主观性。二是该工作不是日常主要工作内容,经常边缘化,工作人员没有积极性。三是政务公开队伍建设不足。乡镇科局的经办人员变动频繁,经常无交接或者随意交接,有的甚至导致某些问题重复性出现。
(二)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规范格式文本和程序。加强规范性等关于分类的文件学习。二是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适时举办政府信息公开培训会,加强各乡镇科局的经办的业务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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