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提高闽清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我县于2018年7月17日制定《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18〕133号)文件,该文件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文件中所规定的对我县知识产权奖励与扶持的政策,存在发明专利授权前的资助条款,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印发《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质量专项督导的通知》(闽知规〔2018〕30号)文件要求,要对存在授权前资助的专利资助政策予以清理。由于机构改革原因,原县科技文体局未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现为进一步完善该文件规定,对原有知识产权奖励和扶持条款进行充实、调整,起草《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励暂行规定》),《奖励暂行规定》经征求县财政局意见,单位法律顾问审查,报县十七届政府2020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将存在授权前资助的专利资助条款予以清理。二是明确了奖励和资助项目办理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一年内。三是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2020年5月11日,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着手本《奖励暂行规定》的起草工作,5月13日形成《奖励暂行规定》(初稿),并上报县政府高理銮副县长,高理銮副县长批示请县财政局提出意见。2020年5月20日,根据县财政局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奖励暂行规定》(送审稿),5月22日下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会议研究情况,对《奖励暂行规定》进行再次修改完善,形成目前这份定稿。
(二)制定依据: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颁布)、《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闽知规〔2015〕28号,2015年10月12日颁布)、《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质量专项督导的通知》(闽知规〔2018〕30号,2018年11月28日颁布)《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榕政综〔2018〕210号,2018年6月21日颁布)、《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暂行规定》明确奖励和资助范围及金额如下:
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2.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补助,补助金额为缴纳年费发票金额的50%。
3.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5万和3万元。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优势(示范)企业荣誉的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助差额。
5.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县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6.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含20件)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奖励暂行规定》与《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18〕133号)文件中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对比,有以下不同:
1.取消对发明专利授权前的申请资助;
2.取消首件发明专利额外的1万元奖励;
3.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每件从3000元调整为1000元;
4.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奖励标准从30万、20万和10万调整为8万、5万和3万元;
5.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县内企业,奖励标准从10万调整为3万元;
6.明确了奖励和资助项目办理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一年内。
7.明确对建筑企业获得专利权的奖励按《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修订)的通知》(梅政综〔2018〕151号)执行。
(三)《奖励暂行规定》的有效期说明
本《奖励暂行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5月31日之前(含当日)的授权专利及奖励项目,仍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18〕133号)办理资助,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一年内。2020年6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授权专利及奖励项目适用本规定予以资助和奖励。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本次起草过程中,各方意见基本一致,没有出现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